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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及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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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條例) 將於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旨在保護兒童免被利用進行各種形式的色情活動。

  條例把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列為罪行,以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政府發言人說:「實施條例亦使香港在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第182號》所釐定的責任方面邁進一步。」

  根據條例所定,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十六歲的人,或被描劃為未滿十六歲的人的色情視像描劃。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其中一項新訂的罪行,違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入獄五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發言人補充:「市民應緊記切勿管有任何不論是電子形式或印刷本的照片、影片或電腦產生的影像等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從他人主動提供的電子郵件或網站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亦可能觸犯法例。」

  條例同時提供全面的免責辯護條文,以免市民因無意接觸到兒童色情物品而誤墮法網。

  此外,條例把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十八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列作刑事行為。

  條例亦禁止作出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的安排或發布有關廣告。任何與香港有關係的人,如在香港境外對未滿十六歲的兒童作出性的行為,亦屬違法,可遭受香港法律制裁。

  為增進市民對新條例的認識,政府已推出一連串宣傳項目,包括印製及張貼宣傳海報,以及製作宣傳短片和宣傳聲帶供電視台和電台於今日(十二月一日)起播放。

  刊載條例撮要的小冊子亦於今日起放置在各區民政事務處轄下的諮詢服務中心和警務處各分區警署等供市民索取。

  市民亦可登入保安局網頁http://www.info.gov.hk/sb,瀏覽有關新條例的資料。如有查詢,歡迎市民致電警方兒童色情物品諮詢熱線,電話號碼:二八六六 ○○八二。
注意:本壇是嚴禁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發表者自行承擔《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所有法律責任。發表者以個人身份名義發表,一切有關內容本壇恕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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